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潘以功获上海首起刑事赔偿

1998-04-16 来源:光明日报 谢军 我有话说

本报上海4月15日电(记者谢军)上海大学法学院退休教师潘以功近日收到普陀区人民检察院依照《国家赔偿法》有关规定付给的2713.95元赔偿金。这是上海市首起对复查纠正案件的当事人所作的刑事赔偿。

1995年7月,潘以功担任一起受贿案被告人的辩护律师,普陀区检察院贪检科在查处此案时,发现潘有徇私舞弊的犯罪嫌疑,于10月28日对其立案侦查,并决定于11月6日由公安部门进行逮捕。1996年2月14日,普陀区检察院以潘受沪中律师事务所委派,利用担任辩护人之利,故意制造伪证,构成伪证罪,情节轻微,决定免予起诉予以释放。潘以功对此不服。上级检察机关经复查,认为潘教唆证人作伪证的事实证据不充分,于1997年12月8日决定撤销对潘的免予起诉决定。为此,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最近上门向潘以功赔礼道歉,并依法作了刑事赔偿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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